景振清、金亚飞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66号案件名称
景振清、金亚飞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景振清;金亚飞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366号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750。被告:景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立案后,定于2021年9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金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小 平 书 记 员 黄 超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