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成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6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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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664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成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成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桥管理处第九小组。法定代表人许道书,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成康,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成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成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455778.73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成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朱成康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6月16日、8月12日、9月26日四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成康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6月2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朱成康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案立案执行标的约455778.73元(含欠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利息等),已执行到位10073.08元,剩余445705.65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朱成康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强福 校对人:黄 清 铭 书记员黄清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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