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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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40号案件名称
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40号 申请人: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2幢物理层第6层(自编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557994。法定代表人:孟玉林,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夕云,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07472635。法定代表人:王万军,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赤甲景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XXXXX账户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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