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杰、张耀中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482财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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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财保228号案件名称
周俊杰、张耀中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俊杰;张耀中;李锦燕;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财保228号申请人:周俊杰,男,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袁满满,系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耀中,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李锦燕,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法定代表人:吕耀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周俊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耀中、李锦燕、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2862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328625元)。申请人周俊杰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俊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耀中、李锦燕、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2862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328625元)。申请人周俊杰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俊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靖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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