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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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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64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郭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某,男,住兴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0,000.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于同年4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26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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