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志民、姚炳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0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6030号
  • 案件名称

    宋志民、姚炳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志民;姚炳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6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志民,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炳洋,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信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上诉人宋志民因与被上诉人姚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志民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宋志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志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上诉人宋志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杨玉龙审判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