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民、姚炳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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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6030号案件名称
宋志民、姚炳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志民;姚炳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6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志民,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炳洋,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信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上诉人宋志民因与被上诉人姚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志民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宋志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志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上诉人宋志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杨玉龙审判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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