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金刚、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9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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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9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金刚、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段金刚;张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金刚,男。被执行人:张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金刚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陕042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峰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金刚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峰以邮寄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峰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余额,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3、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的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9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朝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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