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2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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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1民初2925号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爱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1民初2925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斌,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爱梅,女,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叶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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