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金华、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申6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民申636号
  • 案件名称

    董金华、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海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金华;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申6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董金华,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聂晓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杜臣帮,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再审申请人董金华因与被申请人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杜臣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董金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霞审判员    李雨田审判员    索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程克文书记员    施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