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达新、肖巧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异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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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异40号案件名称
王达新、肖巧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达新;肖巧云;王加桂;李丽琴;谢润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异40号异议人(案外人):王达新,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异议人(案外人):肖巧云,女,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异议人(案外人):王加桂,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丽琴,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谢润桂,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李丽琴与谢润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达新、肖巧云、王加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王达新、肖巧云、王加桂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所提异议申请撤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达新、肖巧云、王加桂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小冬审判员 沈郁凝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芝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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