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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臣与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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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2997号
  • 案件名称

    王百臣与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百臣;王文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2997号原告王百臣,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王文会,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王百臣与被告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王百臣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贷款钱款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九台区放牛沟镇农业银行信贷员,原告急用钱通过被告王文会在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到期后还款时有被告(农行信贷员)王文会代收,并给原告出示了收条一枚,后通过银行信息得知此款被告没有还给银行,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此款5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百臣不能提供被告王文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文会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百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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