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百臣与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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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2997号案件名称
王百臣与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百臣;王文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2997号原告王百臣,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王文会,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王百臣与被告王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王百臣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贷款钱款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九台区放牛沟镇农业银行信贷员,原告急用钱通过被告王文会在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到期后还款时有被告(农行信贷员)王文会代收,并给原告出示了收条一枚,后通过银行信息得知此款被告没有还给银行,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此款5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百臣不能提供被告王文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文会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百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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