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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滢、武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8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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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8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滢、武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滢;武守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864号之一申请人宋滢,女,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武守良,男,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宋滢申请执行武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滢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豫078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武守良于2021年7月30日死亡,无可供执行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豫078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长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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