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滢、武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8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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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8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滢、武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滢;武守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864号之一申请人宋滢,女,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武守良,男,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宋滢申请执行武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滢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豫078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武守良于2021年7月30日死亡,无可供执行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豫078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长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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