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广梅、张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恢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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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恢185号案件名称
孟广梅、张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孟广梅;张桐;倪翠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孟广梅,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张桐,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倪翠芝,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孟广梅与张桐、倪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桐、倪翠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倪翠芝在中国银行牡丹江卧龙街支行开立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翠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8863.00元。(账号为171467275047CNY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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