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成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9财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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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9财保33号案件名称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成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成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9财保33号申请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永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双全,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成远,男,汉族。申请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成远在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同时,提供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基本账户内的资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成远在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关晓梅审判员 王智宽审判员 白卫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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