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金祈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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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79号案件名称
齐金祈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齐金祈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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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79号申请人:齐金祈,女,194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幼儿园退休教师,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齐金祈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齐金祈称,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作为贾绍义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配偶。依据(2021)津0104民特2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贾绍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齐金祈担任贾绍义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贾绍义,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电子工业部第十八研究所退休干部,住址天津市,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监护人配偶,申请人自愿作为贾绍义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申请人齐金祈系贾绍义配偶,其自愿担任贾绍义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齐金祈为贾绍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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