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姚杜毛绒玩具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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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881号案件名称
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姚杜毛绒玩具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姚杜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81号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西里四区2号楼1层107号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KF306。法定代表人:于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玉,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保定白沟新城姚杜毛绒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毛绒玩具市场。法定代表人:姚卫民。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1/1)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姚杜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尹成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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