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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赵彦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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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019号
  • 案件名称

    李浩、赵彦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李浩;赵彦国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赵彦国,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李浩与赵彦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浩与赵彦国达成和解协议:赵彦国欠李浩9456元及诉讼费50元,赵彦国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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