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诗博、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7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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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7063号案件名称
邵诗博、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邵诗博;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7063号原告:邵诗博,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2192056G。法定代表人:肇华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晶晶,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诗博与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诗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55.5元,由原告邵诗博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海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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