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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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073号案件名称
赵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某;肖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073号原告:赵某,泽州人,现住晋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1989年2月19日生,泽州人,现住晋城市,系原告妻子。被告:肖某,泽州人。原告赵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近些年,被告经常向原告借钱用于周转或者应急,原告出于朋友情谊多次借钱给被告,2019年开始,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借钱便不再归还,截止2020年4月底,被告共欠下原告9459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是推脱不给,后于2020年4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承诺2020年4月31日定会全额返还。2020年4月29日被告联系原告,称以后不要再联系他,自己没钱给原告。原告出于好心帮助被告,这些借款原告还承担着利息,被告却借钱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9459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某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朋友,被告经常向原告借钱用于周转或者应急,原告陆陆续续借钱给被告,截止2020年4月被告共欠原告94590元,并于2020年4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 “今欠2019.5.7-2020.4.30赵某共计玖万肆仟伍佰玖拾圆(94590元)。肖某,2020.4.27。” 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转账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且原告有借款给被告的转账记录,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欠款94590元。被告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欠款94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国人民陪审员 陈润桃人民陪审员 卫继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崔栋英书 记 员 王冰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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