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志福、唐山市农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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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786号案件名称
叶志福、唐山市农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叶志福;唐山市农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金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786号原告:叶志福,男,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同位素室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河北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鸿,河北嘉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市农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前白寺口村西1排1栋。法定代表人:王国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欣,河北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金朋,男,199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志福与唐山市农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金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叶志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志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佳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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