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周鸿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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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3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周鸿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周鸿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东郊南区十四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1367102P。负责人:张雪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鸿斌,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周鸿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以被告已结清本案所欠的本息、费用、违约金等费用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邝玖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关巧玲书 记 员 张淑贤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东郊南区十四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1367102P。负责人:张雪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鸿斌,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周鸿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以被告已结清本案所欠的本息、费用、违约金等费用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邝玖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关巧玲书 记 员 张淑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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