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朝慧、陕西众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3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386号案件名称
史朝慧、陕西众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史朝慧;陕西众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386号原告:陕西众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3995。法定代表人:闫福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萍,北京市中业江川(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朝慧,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朝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众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路忠良、金亚祥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异104号 下一篇 朱园园、赵真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19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