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丽平、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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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681号案件名称
韩丽平、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韩丽平;高亚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681号原告:韩丽平,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飞,男,汉族,1993年3月19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濮阳市清丰县阳邵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丽平与被告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韩丽平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平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平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利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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