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覃道言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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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9号案件名称
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覃道言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覃道言;覃小缤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9号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临江路社区人民西路287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覃道言,男,汉族。被保全人:覃小缤,男,汉族。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覃道言、覃小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覃道言、覃小缤名下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权益、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6.5万元;或者查封被保全人6.5万元价值的不动产、动产。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覃道言、覃小缤名下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权益、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6.5万元;或者查封被保全人6.5万元价值的不动产、动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昔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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