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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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166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许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1664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杰,男,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向其归清借款。经审查,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敬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水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赵 蕾书 记 员 吕盈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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