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347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平;闫艳萍;闫卡雄;杜岗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光平,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铧山小区。被执行人:闫艳萍,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铧山小区。被执行人:闫卡雄,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供电小区。被执行人杜岗岗,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金陕世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81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光平、闫艳萍、闫卡雄、杜岗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标的额556940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依法查封执行人闫卡雄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19011元及其分红款,现上述分红款正在处置过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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