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长秀、邹勇涛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保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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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保219号案件名称
黎长秀、邹勇涛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黎长秀;邹勇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保219号申请人:黎长秀,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邹勇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人黎长秀与被申请人邹勇涛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邹勇涛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勇涛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黎长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彭子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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