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显权与刘显文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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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执375号案件名称
罗显权与刘显文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显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执375号 被执行人:刘显文,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罗显权与刘显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渝02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显文上诉案件受理费506.92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显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显文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显文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显文有银行存款合计25.33元,本院已扣划并上缴国库。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刘显文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显文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显文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5.33元,本案尚余481.5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显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显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渝02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中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执行到位金额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刘显文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刘显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杨尚海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正红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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