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旭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窦志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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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336号案件名称
沈阳旭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窦志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旭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窦志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旭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5716484XH。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执行人:窦志全,男,1966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旭隆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13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曹善哲执行员 刘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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