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李君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48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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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4810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林、李君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林;李君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4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林,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李君昌,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83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朱林与被执行人李君昌、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7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15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08.56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粤0307民初17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明泉审判员 袁海强审判员 舒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相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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