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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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424号案件名称
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424号申请人: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846856X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桥南段98-102号。法定代表人:江建平,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成,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王洋,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洋银行存款28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洋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1945元,由申请人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臻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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