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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龙、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212民初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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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2286号
  • 案件名称

    马金龙、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金龙;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马晨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12民初2286号原告:马金龙,男,汉族,1984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家具街南段。负责人:马晨雨。被告:马晨雨,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告马金龙与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马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马晨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4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马晨雨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4日,马晨雨在开封市祥符区家具街南段独资设立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马晨雨因发展申通业务需资金周转,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5000元。每次马晨雨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加盖有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公章,且口头承诺借款利息按照月息二分计算。开始,被告马晨雨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利息。从2020年11月14日以后,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马晨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马晨雨向原告马金龙借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金龙现金叁万元整(30000),用于发展公司业务于4月22号归还,马晨雨,2018.4.20”;2018年8月5日,被告马晨雨向原告马金龙借现金1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金龙现金壹万伍仟元(15000),用于发展公司业务,马晨雨,2018.8.5”;2018年9月8日,被告马晨雨向原告马金龙借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金龙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用途发展申通业务,马晨雨,2018.9.8”;2019年3月13日,被告马晨雨向原告马金龙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金龙现金壹万元整(10000),借款用途发展申通业务,马晨雨,2019.3.13”;该借条在借款人一栏中加盖有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的公章;2019年4月18日,被告马晨雨向原告马金龙借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金龙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用途发展申通业务,马晨雨,2019.4.18号”,该借条在借款人一栏中加盖有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的公章;2020年11月14日,被告马晨雨向原告马金龙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马金龙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用途发展申通业务,借款人马晨雨,2020年11月14号,410224198711110017,本人承诺于2020年12月14号归还,如违约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3千元整”,该借条在借款人一栏中加盖有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的公章,该笔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马晨雨。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被告马晨雨单独向原告借款金额为65000元,以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与马晨雨名义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故被告马晨雨应对上述65000元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与马晨雨对另外借款7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在原告出具的所有借条原件中均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也未提交被告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晨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金龙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被告马晨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金龙借款70000元;三、驳回原告马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马晨雨、被告开封市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会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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