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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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71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齐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被告齐某某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9万元,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3万元┄┄”。因被执行人齐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的到期债权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齐某某同意,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微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齐某某名下现金融机构无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和不动产登记、无工商股权登记。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齐某某仅于2021年9月6日履行了案件标的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进行限消。另因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已委托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查找。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进行了反馈,同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表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到期债权标的30000元,受偿5000元,未受偿25000元。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已将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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