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继承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881财保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财保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某继承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财保2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女,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申请人:赵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解除申请人迟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继承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辽088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某、陈某某名下的位于盖州市东城办事处繁荣村的房屋一套(房权证盖字第××号)价值(*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2108810****号,盖州市恒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某劳动保险收入9****.35元,除去丧葬费1****元。余款7****.35元中的*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我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陈某某(已故)名下所有的位于盖州市的房屋(房权证盖字第××号)(价值*万元部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应继承的在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2108810****号,盖州市恒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某某劳动保险收入(扣除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后)*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72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永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曾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80执2528号 下一篇 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严勃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