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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继承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881财保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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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财保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某继承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财保2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女,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申请人:赵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解除申请人迟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继承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辽088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某、陈某某名下的位于盖州市东城办事处繁荣村的房屋一套(房权证盖字第××号)价值(*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2108810****号,盖州市恒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某劳动保险收入9****.35元,除去丧葬费1****元。余款7****.35元中的*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我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陈某某(已故)名下所有的位于盖州市的房屋(房权证盖字第××号)(价值*万元部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应继承的在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2108810****号,盖州市恒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某某劳动保险收入(扣除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后)*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72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迟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永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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