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严勃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321号案件名称
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严勃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严勃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321号 原告:严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务经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严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谯 青 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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