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822执恢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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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1038号案件名称
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2执恢10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花一路43号天鸿饭店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沈美鸿,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月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华珍,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16日被开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恢10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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