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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云、许晴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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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583号
  • 案件名称

    张翠云、许晴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翠云;许晴;陈某;陈洪石;吴兰英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583号原告:张翠云,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许晴,女,199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陈某,女,200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陈洪石,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吴兰英,女195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云、许晴、陈某与被告陈洪石、吴兰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云、许晴、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翠云、许晴、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迎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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