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云、许晴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5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583号案件名称
张翠云、许晴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翠云;许晴;陈某;陈洪石;吴兰英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583号原告:张翠云,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许晴,女,199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陈某,女,200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陈洪石,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吴兰英,女195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云、许晴、陈某与被告陈洪石、吴兰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云、许晴、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翠云、许晴、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迎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纯梅、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134号 下一篇 王素君、王继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