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强与吴超、徐胜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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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108号案件名称
郝志强与吴超、徐胜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郝志强;吴超;徐胜利;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108号原告:郝志强,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吴超,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徐胜利,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5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贾叶红,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 负责人:严向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强诉被告吴超、徐胜利、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志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志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郝志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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