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祥云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3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320号案件名称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祥云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祥云;肖大卫;冯琴;纪宏发;肖晓;徐吉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农商行”)。申请执行人:叶祥云,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大卫,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琴,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纪宏发,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晓,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吉侠,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河农商行、纪宏发、叶祥云、冯琴、肖大卫与被执行人肖晓、徐吉侠系列执行案件。鉴于各申请执行人已经分别申请执行,案件均已在本院立案执行,为降低执行成本,方便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21)陕0929执恢320号、321号、343号、342号、344号、345号、346号执行案件合并到(2021)陕0929执恢328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320号、321号、343号、342号、344号、345号、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守文、大石桥市正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490号 下一篇 谢小华、何小英与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8执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