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7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744号案件名称
李刚、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刚;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744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1号星光天地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7XU3X。法定代表人:孙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安徽云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代理费6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2531号之三 下一篇 司学东、单德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3执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