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娥、殷文玲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2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298号案件名称
李艳娥、殷文玲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艳娥;殷文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娥,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殷文玲,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艳娥与别执行人殷文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24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娥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31.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殷文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1.5元,本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艳娥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刘文杰申请执行本本院(2020)吉24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31.5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凌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80号 下一篇 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2531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