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文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31号
  • 案件名称

    王文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文秀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31号罪犯王文秀,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家住潞城市店上镇常庄村584号,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晋04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秀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4个月(贩卖毒品罪3年9个月;容留他人吸毒罪1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7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三次,余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文秀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秀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郝文林代书记员  郝明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