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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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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713号
  • 案件名称

    刘任、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任;刘宇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任,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男,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上诉人刘任因与被上诉人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刘任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法院依法向刘任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刘任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刘玉娟审 判 员 马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钟 岩书 记 员 陶晓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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