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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聪、颜如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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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134号
  • 案件名称

    王凯聪、颜如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凯聪;颜如山;杨信仪;蔡莹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颜如山,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育,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煖,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凯聪,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蔡莹莹,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杨信仪,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颜如山与被执行人王凯聪、蔡莹莹、杨信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闽05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如山因被执行人王凯聪、蔡莹莹、杨信仪未履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凯聪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汽车,上述车辆已被丰泽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需待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实际扣押及变现处置时一并处理。经对被执行人王凯聪、蔡莹莹、杨信仪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证券、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王凯聪、蔡莹莹、杨信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颜如山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凯聪、蔡莹莹、杨信仪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凯聪、蔡莹莹、杨信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限制王凯聪、蔡莹莹出境。鉴于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杨明钦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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