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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婷、何祯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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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72号
  • 案件名称

    袁婷、何祯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袁婷;何祯慧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72号原告:袁婷,女,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何祯慧,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袁婷与被告何祯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袁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婷负担。审判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婧如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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