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婷、何祯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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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72号案件名称
袁婷、何祯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袁婷;何祯慧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72号原告:袁婷,女,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何祯慧,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袁婷与被告何祯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袁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婷负担。审判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婧如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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