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辽宁大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执恢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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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执恢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辽宁大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辽宁大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金凤;马殿成;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56号。负责人:余传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辽宁大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青堆子镇。法定代表人:程宝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朱金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金凤,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马殿成,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1699号。法定代表人:韩殿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大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金凤、马殿成、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26.7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锦审 判 员 魏兆卓审 判 员 马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武文彬书 记 员 钱 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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