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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彭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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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彭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彭华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24039-24041。法定代表人王国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华,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彭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彭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欠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40588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彭华均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9日、9月24日二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华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彭华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彭华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0588元,未执行标的40588元。因被执行人彭华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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