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龙、章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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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6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建龙、章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曾建龙;章观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建龙,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章观平,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曾建龙与被执行人章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建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观平返还申请执行人曾建龙借款本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章观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观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观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章观平在本院有两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章观平名下存款808.06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缴纳罚款;被执行章观平名下龙泉市某专业合作社2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章观平名下2005年注册的牌照号为×××的波罗牌小型轿车已达报废标准,无处置意义。因被执行人章观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章观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章观平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观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曾建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章观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6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毛礼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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