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美露、严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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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408号案件名称
钟美露、严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钟美露;严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408号原告:钟美露,女,1988年5月22日,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被告:严威,男,1976年6月21日,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告钟美露与被告严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钟美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美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钟美露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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