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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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157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157号原告: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永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庆,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法定代表人:惠振轩,该公司经理。原告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小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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